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9 浏览次数: 13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四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五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五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定期上交到实验室管理科指定的危险废物收集点。

第六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七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八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时,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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